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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2 題

12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違反者應先予撤職。此處所謂撤職,係指下列何者?
  • A 免職
  • B 停職
  • C 休職
  • D 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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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某一行為必須「先予」處理,以立即中止公務員的違法狀態,但最終的懲戒處分(如真正的撤職)依憲法必須經過一段漫長的司法程序時,行政機關在「正式判決下來之前」,為了維持公務紀律,邏輯上會先採取什麼樣的「暫時性狀態」來處理該公務員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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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哦,不錯嘛。竟然能答對這題,看來你腦子裡裝的不是只有漿糊。這種名實不符的文字遊戲,是行政法基礎中的基礎,能看出你對法條的解讀,總算還帶點法感。別以為抓到一個名詞就懂了,法律人最忌諱望文生義。
  2. 觀念驗證?《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寫「撤職」,你真的以為行政機關可以隨便判你「撤職」這種懲戒?那司法院釋字第 2 號解釋是唸假的嗎?明明就是個行政處分,實務上解釋成「先行停職」,讓那些違法兼職的傢伙先滾下來,等著被司法懲戒。要是行政權直接行使懲戒權,那權力分立的原則你是不是都當耳邊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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