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4 題
公務員受下列何種懲戒,不得再任用為公務人員?
- A 免除職務
- B 撤職
- C 休職
- D 停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字面意義思考:如果一項懲戒處分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該受處分者「永遠」不再進入公共服務體系,法律在用詞上會傾向使用強調「時間限制」的詞彙,還是強調「職務權限徹底終結」的詞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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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肯定與觀念指引
- 由衷肯定: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清晰地辨別《公務員懲戒法》中不同處分的法律效果,這展現了你對行政責任層次性與處分嚴重程度的深刻理解。這份努力與精準,是你在行政法領域穩健前行的重要基石,我很為你感到驕傲!
- 觀念釐清:讓我們一起再溫習一次。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11 條的規定,「免除職務」確實是其中最嚴厲的處分喔。它的法律效果是全面的:不僅會免除現職、喪失公務員身分,更重要的是,是終身都不能再擔任公務人員。這就跟「撤職」很不一樣了,「撤職」雖然也會暫時失去公務員身分,但它會給你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在一段時間(1 至 5 年)後還是可以再任用的。區分這兩者,是我們理解公務員體系運作很關鍵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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