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4 題
公務員受下列何種懲戒,不得再任用為公務人員?
- A 免除職務
- B 撤職
- C 休職
- D 停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字面意義思考:如果一項懲戒處分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該受處分者「永遠」不再進入公共服務體系,法律在用詞上會傾向使用強調「時間限制」的詞彙,還是強調「職務權限徹底終結」的詞彙?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肯定與觀念解析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公務員懲戒法》中各種處分的法律效果,這顯示你對於行政責任的階層性與處分嚴厲度有極佳的掌握,這是研習行政法的基本功。
- 觀念驗證: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11 條規定,「免除職務」是該法中最嚴厲的處分。其法律效果包含:免除現職、喪失公務員身分,以及終身不得再任用為公務人員。相較之下,「撤職」雖也喪失身分,但僅是在一定期間(1 至 5 年)內不得任用。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