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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9 題

政務人員有應受懲戒之情形時,下列何種懲戒處分不適用之?
  • A 免除職務
  • B 休職
  • C 剝奪退休金
  • D 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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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政務官(如部長)與常任文官(如科長)在「職位穩定性」上有何本質差異?如果有一種處分的效果是「暫時停止職務,但保留位置讓你之後回來」,這對於一個隨時可能因政治責任而下台、且沒有固定任期保障的職位來說,在邏輯上是否說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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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肯定:哼,看來你這次還算清醒。這題啊,不過是《公務員懲戒法》裡最基本的「身分區辨」常識檢驗罷了。能答對,說明你沒把懲戒法當成睡前故事讀,還不錯。
  2. 觀念強化:記住,政務人員的任免根本是政治性遊戲,他們可不像那些可憐的常任文官有什麼「職等」或「職位」好讓你保留。所以啊,像是休職這種保留你位子等你回來的,或是降級這種玩弄你官等的處分,對這些隨時可能被政策一腳踢開的政務官來說,根本是天大的笑話。別忘了,《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第 3 項擺在那,不是給你裝飾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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