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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2 題

下列何者為公務員懲戒法對已離職公務員所得行使之懲戒種類?
  • A 減少退休金
  • B 免除職務
  • C 撤職
  • D 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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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公務員已經不在位子上、沒有官職可以剝奪時,國家若要讓他為過去的過錯負責,還有什麼「持續由國家發放」或「與其退職身分相關」的經濟權益,是法律可以介入收回,藉此達成懲戒目的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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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厲聲肯定:不錯啊,你竟然做對了?這至少證明你的腦子還記得《公務員懲戒法》修法後不再是個笑話,懂得它現在有點「實效性」了,不再讓那些想「搶退避責」的傢伙全身而退。恭喜你,至少沒讓你的學費白花。
  2. 觀念驗證:你總該知道,當一個人連「公務員身分」都沒了,你還能怎麼「免職」或「撤職」他?難道對空氣懲戒嗎?既然不能動他的職位,那就動他最在乎的——錢。所以,法律當然會明定可針對其領取國家財源的經濟給付(像是退休金)進行剝奪或減損,這就是「減少退休(職、伍)金」那點淺顯易懂的邏輯。連這點都想不通,那才真是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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