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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0 題

30 有關公務員懲戒法中「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 B 免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
  • C 免職期滿,再任公務員者,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 D 免其現職者,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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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公務員懲戒制度的階層中,如果法律要對一位犯下極度嚴重過錯的公務員進行『最重』的評價,除了讓他離開現職外,法律應如何規定其『未來的任職權利』,才能達到永久排除其進入公職體系的行政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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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如果你還有在聽的話

  1. 勉為其難地肯定:哦,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能辨識出公務員懲戒法裡最重的處分,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看條文。這種法律效果階層的區分,本來就是最基本的常識,沒什麼值得驕傲的。
  2. 觀念驗證: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11 條,這麼基本的條文應該不用我再提醒你吧?「免除職務」處分可不是讓你放個長假,它是直接請你永遠滾蛋,第一是免其現職,第二則是永久剝奪任用資格。這跟「撤職」那種小打小鬧,只不過是 1 到 5 年內暫時不能任用,是天壤之別。如果連這種區分都搞不清,你還想在行政法領域混?它的目的就是要把那些極度不適任者,徹底、永久地踢出公務體系,連想回來當個警衛都沒門,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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