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9 題
公務員獲「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其效力為何?
- A 免其現職,期間為 1 年以上、5 年以下
- B 免其現職,期間為 6 個月以上、3 年以下
- C 免其現職,復職後 2 年內不得晉敘
- D 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懲戒體系的「輕重邏輯」來推理:如果法律將處分分為不同層級,而『撤職』已經包含了『一段時間內不得再任職』的效果,那麼在邏輯上,比『撤職』更為嚴重、最極端的懲戒手段,應該會如何處置該員未來的『公務員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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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公務員懲戒法中法律效果最強烈的處分,顯示你對公務員法制的階層性有極佳的掌握,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相當穩健的表現。
- 觀念驗證: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11 條規定,「免除職務」之效力除了免其現職外,核心關鍵在於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這是懲戒處分中最嚴厲的手段,旨在將極度不適任者永久排除於公務體系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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