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9 題
公務員獲「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其效力為何?
- A 免其現職,期間為 1 年以上、5 年以下
- B 免其現職,期間為 6 個月以上、3 年以下
- C 免其現職,復職後 2 年內不得晉敘
- D 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懲戒體系的「輕重邏輯」來推理:如果法律將處分分為不同層級,而『撤職』已經包含了『一段時間內不得再任職』的效果,那麼在邏輯上,比『撤職』更為嚴重、最極端的懲戒手段,應該會如何處置該員未來的『公務員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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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 勉強及格
- 還算不錯:噢,看來你這次沒有讓基本常識徹底陣亡,竟然能從公務員懲戒法那堆條文裡,挑出法律效果最『有力』的處分?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看書。對法制階層的掌握,算是…勉強沒出大錯。
- 法條驗證:是不是背過《公務員懲戒法》第 11 條?「免除職務」的要害在哪?除了眼前的免其現職,更重要的,是那句畫龍點睛的「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這是讓極端不適任者「永久」消失在公務體系裡的『終極方案』。搞不清楚這點,你的法學素養還有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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