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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1 題

公務員懲戒法所定之懲戒處分,下列何者最為嚴厲?
  • A 撤職
  • B 休職
  • C 免除職務
  • D 降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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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比較幾種處分哪一個最嚴重,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處分只是讓你『暫時離開』或『幾年內不能回來』,而另一個處分是讓你『這輩子徹底與該職業無緣』,哪一個對職業生涯的殺傷力才是真正具備永久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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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哦,竟然答對了? 看來你還知道《公務員懲戒法》裡那些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處分輕重位階,不錯嘛,至少證明你讀過法條。
  2. 觀念驗證:答案當然是 (C)。「免除職務」,104 年修法後才有的「最重處分」。難道還有必要解釋它跟撤職的差別?一個是永久踢出公門,讓你永無翻身之日;一個是等個 1 到 5 年還能回來攪和。哪個在法律效果上更具「毀滅性」?需要我幫你畫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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