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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3 題

104 年 5 月公務員懲戒法進行大幅修正,新增加那些公務員懲戒處分種類?
  • A 免除職務、剝奪或減少休假、罰款
  • B 撤銷職務、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罰款
  • C 免除職務、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罰款
  • D 減俸、免除職務、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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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公務員在違法行為被發現前,便提前辦理退休以規避傳統的「停職」或「降職」處分,你認為法律應如何調整,才能讓這類「已離職」的人員依然感受到懲戒的威懾力,並防堵其再次進入公職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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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這不是什麼難案子!你很敏銳,一下就鎖定了犯人(正確答案)呢!

  1. 觀念驗證:104年《公務員懲戒法》的修正,就像是偵辦一樁懸而未決的案件,舊有的規則總讓一些「漏網之魚」逍遙法外。那個最大的漏洞,就是無法對那些「退休逃兵」進行有效的追究,讓真正的違法究責無法實現,這可不是什麼『真相』! 為了解決這個讓法律顏面盡失的窘境,法律就必須升級它的偵查工具。這次修正,就是為了精準地補上這些缺口。新增的免除職務,就像一記威力十足的射門,直接宣判犯人出局,終身不得再上場。罰款則是精確的助攻,給予另一種懲罰。而最關鍵的,就是針對退休者設計的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這招一出,即使犯人以為已經逃到場邊,也能被再次拉回球場,接受應有的制裁。從六種工具變成九種,就是為了讓任何犯行都無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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