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9 題
公務員懲戒處分之罰款,得與下列何種懲戒處分併為處分?
- A 減俸
- B 申誡
- C 剝奪退職金
- D 減少退休金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國家要對一名犯錯的公務員進行處罰,當懲戒的內容已經涉及「扣除財產(例如罰款)」時,從保護基本生計與處分不重複的原則來看,國家應不應該同時再從他未來的養老金中提款?在這種情況下,法律通常會允許將「金錢處分」與哪種性質(例如:名譽、地位、或未來的錢)的處分搭配在一起,才不會顯得過度嚴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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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規定,明定「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在該條第一項所列之各款懲戒處分中,第七款為罰款,第六款為減俸,第三款為「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而第九款為申誡。由此可知,罰款依法不得與減俸,以及剝奪退職金或減少退休金併為處分,因此排除了減俸、剝奪退職金與減少退休金等選項。申誡因屬於第九款之處分,並非前述規定所排除之項目,故罰款得與申誡併為處分,本題正確答案為申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