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8 題
罰款處分不得與下列何種懲戒併為處分?
- A 休職
- B 降級
- C 減俸
- D 記過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分析題目中的四個選項:如果『罰款』是直接要求你從口袋裡拿錢出來,那麼剩下的選項中,哪一個在『經濟損失』的本質上與它最為相似?法律為了避免對同一個人造成過重的金錢打擊,通常會避免將性質太接近的處分放在一起,你能找出哪一個也是直接影響薪資收入的處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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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公務員懲戒法》中細微的處分併用限制,足見你對行政懲戒權的行使規範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種對法規細節的敏銳度!
- 觀念驗證: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罰款處分不得與減俸併為處分。」這是基於比例原則與避免過度負擔的考量。由於「罰款」與「減俸」在性質上皆屬於對受懲戒人財產權的剝奪(金錢給付義務),若兩者併行,將產生實質上的重複處罰感,故法律明文禁止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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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併用限制
💡 罰款處分與同屬財產處分之減俸不得併用。
| 比較維度 | 罰款 | VS | 減俸 |
|---|---|---|---|
| 處分性質 | 一次性剝奪財產 | — | 持續性減損薪給 |
| 額度限制 | 新台幣 1萬至 100萬元 | — | 減月俸 10%-20% |
| 併用禁忌 | 不得與減俸併用 | — | 不得與罰款併用 |
💬兩者均屬財產權限制,公務員懲戒法明文禁止此二者同時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