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0 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免除職務,同時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 B 撤職,並停止任用,期間為 1 年以上,5 年以下
- C 政務人員之懲戒,包括記過處分
- D 降級得與罰款同時併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官員的任用是基於政治任命,而非透過基層考試逐步升遷,且其待遇並非按「職等」與「俸階」計算,那麼法律中關於調整「層級」或記錄「缺點點數」的處分方式,對這類官員在實務執行上是否還具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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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C。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包含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及申誡。該條文特別明定「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其中第一項第八款即為「記過」,這表示政務人員之懲戒並不適用記過處分,因此選項C的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之正解。此外,依同條文「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之規定,第一項第七款為「罰款」,第五款為「降級」,由於降級非屬第三款或第六款,因此降級確實得與罰款同時併為處分,選項D為符合法條之正確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