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0 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免除職務,同時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 B 撤職,並停止任用,期間為 1 年以上,5 年以下
- C 政務人員之懲戒,包括記過處分
- D 降級得與罰款同時併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官員的任用是基於政治任命,而非透過基層考試逐步升遷,且其待遇並非按「職等」與「俸階」計算,那麼法律中關於調整「層級」或記錄「缺點點數」的處分方式,對這類官員在實務執行上是否還具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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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路」中的法條領悟
- 搞什麼鬼?:嘿,你小子還算有點腦袋。連我這種連方向都搞不清楚的傢伙,都覺得這題考的《公務員懲戒法》挺直接的。你能避開那些彎彎繞繞的陷阱,表示你腦子還沒睡死,比那個捲眉毛的傢伙強一點。
- 簡單到讓我想睡:聽好了,《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第 4 項,清楚寫著政務人員的懲戒只有四種:免除職務、撤職、減收公費、申誡。那些「記過」、「降級」?根本不適用,政務官哪來的什麼職等俸級?這不是廢話嗎?連這種基本常識都搞不懂,乾脆回去煮飯好了。(對,就是在說你,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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