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6 題
26 下列何種懲戒處分不適用於政務人員?
- A 免除職務
- B 休職
- C 減俸
- D 申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身分保障」與「政治責任」的角度思考:對於一個『沒有固定任期保障』,且隨時可能因為政策失敗或民意變化而必須下台負責任的人,如果法律准許他『暫時離開位置,等到處分期滿後再回來復職』,這是否符合責任政治的常理?哪一種處分正具有這種『保留原位、期滿復職』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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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總算沒錯。
- 核心觀念驗證: 嗯,看來你還記得《公務員懲戒法》中,政務人員與事務官之間那道顯而易見的鴻溝。第 9 條第 3 項寫得清清楚楚,政務人員的懲戒種類本就有限。如果你還會把「休職」這種「暫時停職,之後還能回來」的處分套在他們頭上,那我就真要懷疑你對「政治責任」四個字的理解了。政務官本就該隨時「下台」,哪來的什麼職位能讓他們「保留」著,然後帶薪或不帶薪地「休假」一陣子再「復職」?這種荒謬的設想,怎麼對得起期待他們負責的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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