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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2 題

下列懲戒處分,其懲戒權行使期間為 10 年者為:
  • A 撤職
  • B 休職
  • C 降級
  • D 減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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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平衡『維護公務紀律』與『法律地位安定性』,會根據懲戒處分的「嚴重程度」來設定不同的追訴期限。若某種處分會讓你暫時失去公職身分並領不到薪水(如休職),比起僅是被口頭警告(申誡),法律應該給予政府「較長」還是「較短」的時間來發動追究呢?你可以據此推論出哪些處分應被歸類在較長的 10 年期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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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務員懲戒處分之行使期間。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規定:「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可知休職之懲戒權行使期間為10年,故選項(B)為正確答案。同時,依據同條規定:「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可知選項(C)降級與選項(D)減俸之懲戒權行使期間為5年。綜合上述法條內容,懲戒權行使期間為10年之處分為休職,本題正確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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