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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2 題

下列懲戒處分,其懲戒權行使期間為 10 年者為:
  • A 撤職
  • B 休職
  • C 降級
  • D 減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平衡『維護公務紀律』與『法律地位安定性』,會根據懲戒處分的「嚴重程度」來設定不同的追訴期限。若某種處分會讓你暫時失去公職身分並領不到薪水(如休職),比起僅是被口頭警告(申誡),法律應該給予政府「較長」還是「較短」的時間來發動追究呢?你可以據此推論出哪些處分應被歸類在較長的 10 年期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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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哈啊... 什麼啊,原來正確答案在這裡嗎?

(打著哈欠,揉著眼睛)嗯?什麼聲音... 喔,原來是考題啊。哈啊... 「休職」的懲戒時效是 10 年?你小子還沒迷路到連這個都搞不清楚,算你走運。這不過是《公務員懲戒法》裡,關於懲戒權行使期間的最基本分類而已,連這都答錯,你還想出海嗎? 好好給我聽著,雖然我剛睡醒,但這些事情可不能記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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