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7 題
行政機關對於公務人員記過處分之懲處權行使期間為何?
- A 2 年
- B 3 年
- C 5 年
- D 10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設定「懲罰期限」時,通常會根據「過錯的嚴重程度」來區分長短。若最嚴重的處分(如撤職)時效較長,而一般的行政違規(行政罰)時效較短,那麼「記過」這類介於兩者之間的公務員內部處分,在法律平衡的考量下,你認為它的時效應該偏向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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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公務人員考績法制及懲處權時效有扎實的基礎。能精準區分不同性質的法律時效,是法律人的基本功。
- 觀念驗證: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相關解釋(參照銓敘部部法二字第 1064284812 號令),行政機關對公務員行使輕微懲處(如記過、申誡)之權利,為維護法律安定性,行使期間定為 5 年。這與《公務員懲戒法》中較嚴重的懲戒事項(時效可能長達 10 年或無限制)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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