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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9 題

行政機關發現公務員甲曾於7年前有違失行為,將甲移送懲戒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甲之行為應受罰款之處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為如何之判決?
  • A 不受理
  • B 免議
  • C 罰款處分
  • D 不受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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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為了維護法秩序的安定,通常會對「行使權力的期間」設定限制。如果某個行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都沒有被追訴,直到多年後才被移送到法院,此時法院雖然發現該行為確實存在,但因為「時間太久」而導致追訴權利消失時,法院在法律程序上會使用哪一個術語來表示「不再進行實質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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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公務員甲的違失行為發生於7年前,已超過法律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56條規定:「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一、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法院之判決確定。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因甲的行為發生至今已長達7年,縱使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其行為原應受罰款處分,但也已經符合該法條第三款「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之情形,因此依法無從再對其科處罰款,而應直接為免議之判決,故正確答案為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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