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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1 題

懲戒案件進行中被付懲戒人死亡,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為下列何種判決?
(A)若有懲戒必要者,仍應為懲戒處分之判決
(C)不受理之判決
  • A 若有懲戒必要者,仍應為懲戒處分之判決
  • B 不受懲戒之判決
  • C 不受理之判決
  • D 免議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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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主體」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場訴訟的目的是為了處罰某個人的行為,但現在這個人已經不在了,法院還有辦法對一個「不存在的人」行使權力或進行實體裁決嗎?當程序因為缺少了「主角」而進行不下去時,法律上通常會如何處理這種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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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懲戒案件進行中被付懲戒人死亡之判決結果。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規定:「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二、被付懲戒人死亡。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由於題目所述情形為被付懲戒人死亡,確切符合該條文第二款之規定,因此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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