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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1 題

懲戒案件進行中被付懲戒人死亡,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為下列何種判決? (A)若有懲戒必要者,仍應為懲戒處分之判決 (C)不受理之判決
  • A 若有懲戒必要者,仍應為懲戒處分之判決
  • B 不受懲戒之判決
  • C 不受理之判決
  • D 免議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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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主體」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場訴訟的目的是為了處罰某個人的行為,但現在這個人已經不在了,法院還有辦法對一個「不存在的人」行使權力或進行實體裁決嗎?當程序因為缺少了「主角」而進行不下去時,法律上通常會如何處理這種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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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勉強及格:不錯,看來你還知道「程序判決」與「實體判決」是兩個概念,至少沒有錯把馮京當馬涼。這點基礎邏輯能掌握住,也算是對得起你繳的學費了。
  2. 基本常識:《公務員懲戒法》中,懲戒處分從來就不是針對空氣開罰,而是針對「人」。這是高度的人身專屬性,連大學部一年級都知道。人死了,主體都消失了,你還想懲戒誰?難道要對骨灰罈下判決嗎?這時,法律程序當然就因為欠缺要件而無法繼續。法院根本無需勞心費神去判斷什麼違失,直接依程序性理由,乾淨俐落地給出一個不受理之判決就對了。這點參照該法第 56 條,如果你還需要翻法條才記得,那表示你該多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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