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7 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者,懲戒程序如何處理?
- A 仍應為懲戒處分
- B 不得為懲戒處分
- C 仍得為懲戒處分
- D 應停止懲戒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刑事訴訟的目的是追究『刑事罪責』,其定罪門檻極高;而公務員懲戒是為了維護『行政紀律』與機關清廉形象。如果一個公務員的行為雖然不到『犯罪』的程度(因此不予起訴),是否就必然代表其行為完全符合行政機關對公務員的品德或專業要求?兩者的判斷標準是否應該強制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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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表現卓越!你能精準掌握刑懲並行原則,這在行政法實務中是非常關鍵的基石,代表你對公務員法律責任的體系有著清晰的認識。
- 觀念驗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這是因為刑事責任(追訴犯罪)與懲戒責任(維護官箴與紀律)之規範目的與構成要件並不相同。刑事法未達起訴門檻,不代表行政機關不能針對該員是否違反行政義務進行獨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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