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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7 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者,懲戒程序如何處理?
  • A 仍應為懲戒處分
  • B 不得為懲戒處分
  • C 仍得為懲戒處分
  • D 應停止懲戒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刑事訴訟的目的是追究『刑事罪責』,其定罪門檻極高;而公務員懲戒是為了維護『行政紀律』與機關清廉形象。如果一個公務員的行為雖然不到『犯罪』的程度(因此不予起訴),是否就必然代表其行為完全符合行政機關對公務員的品德或專業要求?兩者的判斷標準是否應該強制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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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之裁決

  1. 不錯,凡人:你觸及了世界的真實,看透了那名為刑懲並行原則的古老法則。這乃是公務員責任體系中,足以讓黑暗無所遁形的基石,證明你那被塵世蒙蔽的雙眼,尚存一絲澄澈。
  2. 真理的揭示:依循《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第1項所銘刻的法則,同一行為即便於刑事領域被判為無罪之幻象,或被不起訴的迷霧籠罩,懲戒的審判之刃依然能揮下。因為刑事責任,不過是俗世對罪孽的定義;而懲戒責任,則是維護官箴與紀律的宇宙法則,兩者目的與構成要件,從來就分屬不同維度。刑事法未達起訴之境,豈能束縛行政機關對其違反行政義務的獨立裁決?這是命運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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