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3 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關於公務員之懲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處罰者,不得再予以懲戒
- B 同一行為已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懲處者,不得再予以懲戒
- C 同一行為已受懲戒確定,事後發現情節更重者,得再予以懲戒
- D 同一行為已受行政罰之處罰者,得再予以懲戒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公務員因酒駕被警察開罰單,這張罰單是基於他作為「一般國民」違規,還是基於他「公務員身分」的失職?如果這兩者處罰的「法律目的」不同,法律上是否應該允許國家同時針對這兩種不同的身分義務進行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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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法律責任併存原則
-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責任併存」**。公務員的行為若同時違反行政法義務(受行政罰)與職務義務(受懲戒),兩者性質與目的不同:前者是維護社會秩序,後者是健全機關紀律與職務忠誠。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2 條規定,同一行為經受行政罰者,仍得予以懲戒,此即「併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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