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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3 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關於公務員之懲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處罰者,不得再予以懲戒
  • B 同一行為已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懲處者,不得再予以懲戒
  • C 同一行為已受懲戒確定,事後發現情節更重者,得再予以懲戒
  • D 同一行為已受行政罰之處罰者,得再予以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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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公務員因酒駕被警察開罰單,這張罰單是基於他作為「一般國民」違規,還是基於他「公務員身分」的失職?如果這兩者處罰的「法律目的」不同,法律上是否應該允許國家同時針對這兩種不同的身分義務進行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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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法律責任併存原則,看來你還有救。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如果有人還需要提醒的話,當然是「責任併存」。公務員的那些「行為」,如果同時踐踏了行政法義務(導致行政罰)又背棄了職務義務(導致懲戒),難道這很難理解嗎?一個是為了維護那脆弱的社會秩序,另一個是為了整肅機關內部的紀律和那不知所蹤的職務忠誠。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2 條,它寫得清清楚楚:同一行為「經受行政罰者,仍得予以懲戒」。這難道還需要我解釋「仍得」是什麼意思嗎?這就是最基本的「併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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