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1 題
依實務見解,公務員違法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我國向來採併罰主義,即指同一行為已受刑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 B 同一違法行為,刑事法院審理期間,懲戒法院仍無須停止審理程序
- C 同一違法行為,先行政機關首長為行政懲處後,復移送懲戒,懲戒法院為懲戒判決,原行政懲處失其效力
- D 同一違法行為,刑事法院已為不受理之判決時,懲戒法院即不得予以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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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刑事訴訟法追求的是「罪刑法定」與嚴謹的證據採信標準;而公務員懲戒制度則是為了維護「公務紀律」與「行政廉潔」。如果刑事法院因證據不足或程序瑕疵而判定「不受理」,是否就代表該公務員的行為在行政倫理與職務規範上,也必然是適當且無須負責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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犀利剖析:基礎題型的陷阱與反思
還算不錯。 至少你沒在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刑懲並行」觀念上栽跟斗,對《公務員懲戒法》的核心掌握還算及格。
- 刑懲併罰主義 (A):這應該是常識了。行政法規與刑法各司其職,目的不同,懲罰當然可以雙管齊下。難道你還指望犯了錯只罰一次?太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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