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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5 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有關懲戒案件應為免議之判決,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判決確定者
  • B 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
  • C 自違法失職行為被發現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懲戒處分行使期間者
  • D 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懲戒處分行使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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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安定性」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想要規定政府在一定期限內沒採取行動就不能再處罰公務員,這個期限的「起點」應該是一個「明確發生過的客觀事實」,還是隨時可能因人而異的「主觀知悉時間」?哪一種起算方式更能確保法律關係早日確定,而不至於讓公務員面臨遙遙無期的法律不確定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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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不屬於懲戒案件應為免議判決之情形,正確答案為選項 C。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83號解釋意旨,國家對公務員違法失職行為應予懲罰,惟為避免對涉有違失之公務員應否予以懲戒,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懲戒權於經過相當期間不行使者,即不應再予追究,以維護公務員權益及法秩序之安定。該號解釋更明文指出:「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懲戒案件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為免議之議決,即本此意旨而制定。」由此可知,逾越懲戒處分行使期間而應為免議判決之情形,其期間之起算點應為「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選項 C 謂「自違法失職行為被發現之日起」起算,與此規定不符,故不屬於應為免議判決之要件,為本題正確選項。選項 D 則正確符合前述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之規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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