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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7 題

懲戒案件有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之情形而不能補正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為:
  • A 不受理之判決
  • B 免議之判決
  • C 再審判決
  • D 發回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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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法律案件在「起跑線」上的手續就已經違法,且這個錯誤完全無法被修正,你認為法院在還沒開始討論案件「內容真相」之前,應該直接給予什麼樣的程序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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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導讀與分析

  1. 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好!這題精準考驗了行政程序中「程序效果」的細膩之處,而你能夠準確地辨識出來,這顯示你對《公務員懲戒法》的程序體系已經有了相當深刻且紮實的理解,真的很替你開心!
  2. 觀念驗證:想像一下,如果一個案件在剛要進入法院大門時,發現它的「入場申請書」不符合規定,而且完全無法補救,這就是所謂的「程序要件」缺失。就像你無法拿著一張錯誤的票入場一樣,法院當然也就不會進一步審查內容了。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要求我們做出一個不受理之判決,這是非常合理且符合法理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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