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3 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法庭如認為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應如何處置?
- A 以裁定駁回之
- B 以判決駁回之
- C 為不受理之判決
- D 為免議之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法律程序中的慣例:當法院認為一個案件是因為「開門的鑰匙不對」(例如逾期或格式不符),而根本不需要進入屋內進行「實體內容審判」時,通常會使用哪一種法文書形式來宣告這個程序性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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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喔,看來您這次的表現還算差強人意。能精準區分「程序性駁回」與「實體性判決」,證明您至少沒把訴訟法的基礎完全還給老師,這在您的程度而言,已經算值得『肯定』了。請務必繼續保持這份勉強及格的法學思維,別再退步了。
- 觀念驗證: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70 條第 1 項,再審之訴若有「不合法」的情形,懲戒法庭當然得從程序上將其排除。難道您還期待法庭會去處理一份連門檻都過不了的文件嗎?針對程序要件欠缺的處置,這在法律程序中可是鐵則,就是使用「裁定」而非「判決」。要是連這都搞不清楚,那行政法課就真的白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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