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3 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法庭如認為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應如何處置?
- A 以裁定駁回之
- B 以判決駁回之
- C 為不受理之判決
- D 為免議之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法律程序中的慣例:當法院認為一個案件是因為「開門的鑰匙不對」(例如逾期或格式不符),而根本不需要進入屋內進行「實體內容審判」時,通常會使用哪一種法文書形式來宣告這個程序性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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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懲戒法庭處理再審之訴不合法時之法定處置方式。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90條規定:「懲戒法庭認為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懲戒法庭認為再審之訴無理由者,以判決駁回之;如認為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懲戒法庭認為再審之訴有理由者,應廢棄原判決更為判決。但再審之訴雖有理由,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再審判決變更原判決應予復職者,適用第七條之規定。其他有減發俸(薪)給之情形者,亦同。」由此條文明文可知,當懲戒法庭認定再審之訴不合法時,依法應以裁定駁回之,因此正確答案為選項A。至於選項B以判決駁回之處置,則適用於再審之訴無理由,或是再審之訴雖有理由但原判決仍屬正當之情形,故不符合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