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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3 題

有關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再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係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不服所為之上訴審程序
  • B 係對於懲戒法庭確定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 C 僅限受判決人方得提起
  • D 於原判決執行完畢後,即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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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如果一個案件已經走完所有審級、判決已經拍板定案(確定)後,為了維護公平正義,法律是否還會留下一道「最後的救濟後門」,專門用來修正那些已經產生法律效力、但可能存在重大瑕疵的結果?這種針對「結案後」的特殊救濟,在名稱上與針對「審理中」的救濟有什麼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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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務員懲戒法中有關再審程序之基本概念,正確選項為(B)。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85條規定,當具備法定情形時,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由此可知,再審程序係針對已經確定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的特別救濟途徑,而非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不服的通常上訴審程序,故選項(A)錯誤,而選項(B)敘述正確。關於提起再審之訴的主體,該條文不僅明定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同時亦規定判決確定後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因此,再審之訴並非僅限受判決人方得提起,選項(C)錯誤。最後,針對再審之訴的提起時機,公務員懲戒法第85條亦明確規範再審之訴,於原判決執行完畢後,亦得提起之。因此即便原判決已經執行完畢,依然不受影響,選項(D)敘述錯誤。綜上所述,本題正確解答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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