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6 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關於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 5 年者,除另有規定者外,原則上不得提起
- B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懲戒法庭管轄
- C 對於懲戒法庭就同一事件所為之第一審、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除另有規定者外,由第一審合併管轄
- D 因懲戒法庭第二審之確定終局判決漏未斟酌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據所提起之再審之訴,專屬懲戒法庭第一審管轄
思路引導 VIP
當同一個案件在不同層級的法院都有判決,而你現在想針對這些判決全部重新審理時,從「法律見解的一致性」與「審級效率」來看,由較高階的法院還是較低階的法院來統一處理,會更符合司法審判的邏輯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要求選出關於再審之訴的錯誤敘述。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87條規定:「對於懲戒法庭就同一事件所為之第一審、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第二審合併管轄之。」選項 C 敘述稱由第一審合併管轄,明顯與法條規定由第二審合併管轄不符,因此為錯誤敘述,是本題的正確答案。此外,依同條規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懲戒法庭管轄。」以及「對於懲戒法庭之第二審判決,本於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二項之情形,仍專屬懲戒法庭第一審管轄。」可知選項 B 與選項 D 的敘述均符合法條內容,為正確敘述。綜合上述,選項 C 確為本題應選之錯誤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