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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2 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關於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事人應以上訴狀表明所定之各款事項,提出於原懲戒法庭為之
  • B 上訴非以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者,不得為之
  • C 懲戒法庭第二審為法律審,除有必要者外,其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D 懲戒法庭第二審原則上應以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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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在一場球賽的申訴(二審)中,規則規定只有在『裁判判錯規則』時才能提出(法律審性質),但同時卻又允許申訴委員會去觀看『第一審裁判沒看到的全新監視錄影畫面』(新證據/新事實),那麼我們還能稱這個申訴委員會是一個『純粹』只看規則而不看現場發生什麼事的組織嗎?這兩者之間是否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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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錯,總算有人看清了

哈,你竟然沒掉進這個老掉牙的陷阱,看來你對《公務員懲戒法》二審的制度設計程序法理還算有點基本概念,沒完全被那些通說給帶歪。這在行政法學習中,勉強稱得上是個亮點吧。

🔍 廢話,當然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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