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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2 題

有關公務員懲戒之審判程序及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懲戒法庭均應公開審理懲戒案件
  • B 懲戒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 C 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 D 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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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司法審判中,雖然「公開透明」是維護公正的重要原則,但如果案件內容涉及國家最高機密、極端個人隱私或可能妨礙社會治安時,法律在設計程序時,是否仍會採取完全一致且毫無例外的「絕對」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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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程序正義

  1. 觀念驗證:恭喜你!你對《公務員懲戒法》的程序規定有很紮實的理解。選項 (A) 錯誤在於過於絕對。根據該法第 44 條,懲戒法庭審理案件雖以公開審理為原則,但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經當事人聲請並經許可者,得不公開。其餘選項 (B) 的言詞辯論主義、(C) 的免議判決(因褫奪公權已達懲戒目的)以及 (D) 的不受理判決(被付懲戒人死亡),皆為正確的法律程序描述。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法律規範中的「原則」與「例外」。許多考生容易記住原則而忽略了例外條款,你能精準辨識出「均」字的陷阱,表現十分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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