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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2 題

有關公務員懲戒之審判程序及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懲戒法庭均應公開審理懲戒案件
  • B 懲戒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 C 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 D 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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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司法審判中,雖然「公開透明」是維護公正的重要原則,但如果案件內容涉及國家最高機密、極端個人隱私或可能妨礙社會治安時,法律在設計程序時,是否仍會採取完全一致且毫無例外的「絕對」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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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敘述錯誤的選項為 A。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44條規定:「懲戒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第四十二條囑託調查證據時,準用之。」由此可知,懲戒案件之審理原則上固然應公開進行,但若存在妨害國家安全之情形,或是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且經許可時,則屬例外情況而不予公開審理。因此,選項 A 稱懲戒法庭「均應」公開審理過於絕對,忽略了法條所明定的例外情形,為錯誤之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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