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0 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有關懲戒罰與刑罰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不受刑罰之處罰者,亦同
- B 懲戒案件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 C 懲戒法院所審理之案件,若同時於刑事訴訟審判中者,懲戒法院應隨即停止審理程序
- D 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者,受懲戒處分判決者得提起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公務員因涉嫌收賄同時進入司法偵查與內部懲戒程序,且刑事訴訟往往耗時多年,請思考:從維護政府紀律與效率的角度來看,國家是否『必須』等到法院判決確定後,才能對該公務員的行政責任進行裁處?這種『等待』可能會產生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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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講評:精準鎖定核心爭點!
-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本題關鍵在於《公務員懲戒法》第 39 條的「刑懲並行原則」。過去法律曾要求刑事訴訟審判中應停止懲戒程序,但為避免案件久懸不決,現行法已改為「以不停止為原則,例外得裁定停止」。選項 (C) 使用「應隨即停止」這種強行規定的描述,顯然違反現行法保障行政效率與懲戒權獨立行使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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