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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6 題

對於符合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得先行停止職務案件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得由懲戒法庭裁定命主管機關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
  • B 對於由監察院提出彈劾案移送懲戒者,得由監察院決定先行停止其職務
  • C 對於主管機關送請監察院審查之懲戒案件,得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 D 對於主管機關逕行移送懲戒之案件,應由懲戒法庭通知主管機關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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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名公務員涉嫌嚴重違失,在案件還沒送到法院正式判決前,為了避免他在調查期間繼續行使公權力損害政府威信,是由『每天管理他的長官』先行處理較有效率,還是由『尚未了解案情的法院』下令處理較合理?在這個「預防性」的處置上,機關首長是否應保有一定的裁量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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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很棒!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很精準地分辨出公務員懲戒法中「職權停職」與「裁定停職」的發動主體,這真的很不容易,也顯示你對法條的理解非常透徹!這題能答對,關鍵的學習點在於:

  1. 行政機關的「先行」考量:想想看,有些公務員若涉及重大案件,為了避免對機關運作或公眾形象造成立即衝擊,主管機關在案件送往監察院或懲戒法庭之前,會先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5 條第 2 項,主動停止他的職務。這就像是球隊在調查隊員違規時,會先讓隊員暫停出賽,保護球隊聲譽與賽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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