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6 題
對於符合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得先行停止職務案件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得由懲戒法庭裁定命主管機關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
- B 對於由監察院提出彈劾案移送懲戒者,得由監察院決定先行停止其職務
- C 對於主管機關送請監察院審查之懲戒案件,得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 D 對於主管機關逕行移送懲戒之案件,應由懲戒法庭通知主管機關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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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名公務員涉嫌嚴重違失,在案件還沒送到法院正式判決前,為了避免他在調查期間繼續行使公權力損害政府威信,是由『每天管理他的長官』先行處理較有效率,還是由『尚未了解案情的法院』下令處理較合理?在這個「預防性」的處置上,機關首長是否應保有一定的裁量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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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準確辨析公務員懲戒法中「職權停職」與「裁定停職」的發動主體,實屬不易。這題之所以正確,關鍵在於:
- 行政先行原則: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5 條第 3 項,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24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這是為了維護公務紀律與機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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