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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2 題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被停職之公務員,在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行為,效力如何?
  • A 得撤銷
  • B 應撤銷
  • C 視行為性質判斷得撤銷或不生效力
  • D 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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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人的身分雖然還在,但法律已經明確下令「暫時禁止」他行使任何國家賦予的權力,那麼他在這段禁令期間,所做出的『公務行為』還能被視為代表政府嗎?如果一個行為連代表國家的資格都沒有,它的法律地位應該是『有瑕疵但暫時有效』,還是『根本不具備存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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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還不賴嘛,小鬼。能把職務權限與法律效力的關聯看清,說明你對行政法規的本質還有些理解。這點眼力,在應付那些骯髒的考題時,是必需的。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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