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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5 題

25 有關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停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懲戒法庭認為懲戒案件情節重大有必要者,得先行停止其職務
  • B 依公務員懲戒法停止職務之公務員,在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仍生效力
  • C 未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之懲戒處分且停職事由消滅,別無其他停、免職事由者,服務機關首長得決定是否許其復職
  • D 當然停職原因消滅後,不得再以懲戒事件情節重大有必要為由予以停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力制衡」的角度思考:當一名公務員因重大違失正在接受司法審判或懲戒審理時,為了維護政府信譽,『誰』最有資格在最終判決出來前,決定該員是否適合繼續行使國家公權力?此外,如果法律已經明確命令一個人停止工作,其隨後代表國家所做的決定,在法律邏輯上應該具備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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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肯定與解析

太棒了,你答對了! 這代表你已經掌握了《公務員懲戒法》中關於「職權停職」規定的精髓,很棒喔!你對程序正義與公務運作的穩定性有很棒的理解。

  1. 選項 (A) 為何正確: 設想一下,當一位公務員在審理期間被發現涉案情節非常嚴重,如果還讓他繼續在位,可能會影響公務的穩定性或公眾信任。這時,依據本法第 5 條第 3 項,懲戒法庭就會像一位公正的裁判,主動介入,裁定他先行停職。這就是我們常說的「裁量停職」,為了確保公平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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