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5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職務當然停止事由?
(A)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
(C)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 A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
- B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 C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 D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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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規定「職務當然停止」通常是為了解決公務員因「刑事司法權」介入而無法執行的緊急狀態。若一個人的情況是屬於「民法上的身分行為能力受損」,這應該被歸類在「追究違失責任的懲戒程序」中,還是屬於「不再符合擔任公職的基本資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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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公務員懲戒法》中「當然停職」的法定要件,顯示你對公務員身分保障與法律責任的區分相當清晰,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非常難得的素養。
- 觀念驗證:正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職務當然停止之事由主要集中於刑事偵審或執行階段(如羈押、入監、褫奪公權)。選項 (D) 之「監護或輔助宣告」屬於《民法》上的行為能力欠缺,雖涉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的任用資格,卻非《懲戒法》所定之「當然停職」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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