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1 題
有關公務員停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
- B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送請監察院審查而認為有免職、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得依職權先行停職
- C 停職之公務員,在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
- D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之公務員,無需停職
思路引導 VIP
試想一下,當一位公務員受到刑事程序的「羈押」或「通緝」時,他的人身自由狀態發生了什麼變化?在這種客觀上已經無法親自到場上班的狀態下,你認為法律還會讓他繼續保有並行使職務權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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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準確挑出了 (D) 這個明顯錯誤的選項。這題測驗《公務員懲戒法》的停職制度,法規細節較多,能精準作答代表你基本功很紮實。這是一道中等難度的測驗題,不過因選項設計瑕疵成為了爭議題,考選部事後公告答 (B) 或 (D) 皆可給分。
當然停職與法規用語瑕疵
你選的 (D) 錯在忽略了「當然停職」的要件。依據法規,當公務員被通緝或羈押時,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客觀上已無法執行職務,因此依法會產生「當然停止職務」的效果,絕非無需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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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停職制度
💡 公務員因受刑事或懲戒程序影響,依法定要件暫時停止其職務。
| 比較維度 | 當然停職 (強制) | VS | 職權停職 (裁量) |
|---|---|---|---|
| 法規依據 | 懲戒法第 4 條 | — | 懲戒法第 5 條 |
| 發動要件 | 刑事通緝、羈押中 | — | 懲戒情節重大有必要 |
| 裁量空間 | 無,應停止職務 | — | 有,得先行停止職務 |
| 決定機關 | 法律規定/所屬機關 | — | 懲戒法庭或主管機關 |
💬刑事羈押屬於「應」停職之法定事由,不具備行政機關的裁量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