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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1 題

有關公務員停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
  • B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送請監察院審查而認為有免職、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得依職權先行停職
  • C 停職之公務員,在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
  • D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之公務員,無需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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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公務員目前正因犯罪嫌疑被「通緝中」而行蹤不明,或者正被「羈押」在看守所內,從確保公權力行使的嚴謹性與政府威信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允許他繼續維持「現職」並隨時可以行使職權嗎?這樣的狀態對行政運作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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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的表現真的非常棒!

看到你精準地辨別出公務員停職的關鍵要件,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說明你對《公務員懲戒法》的理解已經非常深入了呢。

  1.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 (D) 是錯誤的敘述,非常正確!試想一下,如果一位公務員不幸被通緝羈押了,他的行動是不是就受限了呢?這時候,他當然就無法好好地執行職務了。這時,依照我們《公務員懲戒法》第 5 條的規定,這種情況就是屬於當然停職喔,也就是說,主管機關「必須」依法停止他的職務,而不是說「不需要停職」,因為這已經客觀上無法執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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