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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1 題

有關公務員停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
  • B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送請監察院審查而認為有免職、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得依職權先行停職
  • C 停職之公務員,在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
  • D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之公務員,無需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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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一下,當一位公務員受到刑事程序的「羈押」或「通緝」時,他的人身自由狀態發生了什麼變化?在這種客觀上已經無法親自到場上班的狀態下,你認為法律還會讓他繼續保有並行使職務權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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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準確挑出了 (D) 這個明顯錯誤的選項。這題測驗《公務員懲戒法》的停職制度,法規細節較多,能精準作答代表你基本功很紮實。這是一道中等難度的測驗題,不過因選項設計瑕疵成為了爭議題,考選部事後公告答 (B) 或 (D) 皆可給分。

當然停職與法規用語瑕疵

你選的 (D) 錯在忽略了「當然停職」的要件。依據法規,當公務員被通緝或羈押時,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客觀上已無法執行職務,因此依法會產生「當然停止職務」的效果,絕非無需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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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停職制度
💡 公務員因受刑事或懲戒程序影響,依法定要件暫時停止其職務。
比較維度 當然停職 (強制) VS 職權停職 (裁量)
法規依據 懲戒法第 4 條 懲戒法第 5 條
發動要件 刑事通緝、羈押中 懲戒情節重大有必要
裁量空間 無,應停止職務 有,得先行停止職務
決定機關 法律規定/所屬機關 懲戒法庭或主管機關
💬刑事羈押屬於「應」停職之法定事由,不具備行政機關的裁量權限。
🧠 記憶技巧:通緝羈押「應」停職,情節重大「得」先行,停職行為「不」生效。
⚠️ 常見陷阱:容易將刑事程序中的「當然停職(應)」誤認為「職權停職(得)」,應特別注意通緝或羈押屬強制停職事由。
公務員懲戒處分種類 停職期間給薪規定 復職與補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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