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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1 題

有關公務員懲戒法所定停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因案被通緝或羈押時,其職務當然停止
  • B 公務員有當然停職之事由時,即發生停止職務之效力
  • C 公務員因案被羈押一段時間後交保候傳,須待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後,始得申請復職
  • D 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亦得先行停止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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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法律是因為某個公務員「人被關起來(物理上無法上班)」而強制他暫停工作,那麼當他「被釋放(如交保)」後,原本那個讓他『無法出勤』的物理障礙是否還存在?如果障礙消失了,機關是否有權利在最終判決出來前,繼續阻止他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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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務員懲戒法中有關停職與復職之規定。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7條規定:「依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五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於停止職務事由消滅後,未經懲戒法庭判決或經判決未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處分,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中者,得依法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許其復職,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前項公務員死亡者,應補給之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就選項C而言,公務員因案被羈押而停止職務,於交保候傳時,其停止職務之事由即已消滅;此時只要符合未經懲戒法庭判決或經判決未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處分,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中等法定條件,即可依法申請復職,無須等待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因此,選項C之敘述錯誤,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 公務員懲戒停職制度
💡 區分當然停職與裁定停職事由,並掌握復職申請時機。
比較維度 當然停職 (§4) VS 裁定停職 (§5)
發動主體 法律直接規定 懲戒法庭裁定
適用事由 通緝、羈押等法定事由 移送案件且情節重大
生效時點 事由發生時即生效 裁定送達被付懲戒人
復職要件 停職事由消滅即可申請 懲戒法庭裁定撤銷停職
💬當然停職具強制性且自動發生,裁定停職需經司法機關裁量判斷。
🧠 記憶技巧:羈押通緝必停職,情節重大裁定停,原因消滅可復職。
⚠️ 常見陷阱:誤認羈押交保後必須等到「無罪判決確定」才能申請復職,實則事由消滅即可申請。
公務員懲戒處分種類 懲戒程序之移送 復職與薪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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