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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8 題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如獲准復職,其給與應如何補發?
  • A 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
  • B 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並加發 20%補償金
  • C 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
  • D 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所有各項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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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名公務員因程序考量被暫時停止職務,後來被證明可以復職時,國家若要「補償」他這段期間的經濟損失,從法理平衡的角度來看,應該優先保障的是維持生命的「基本身分收入」,還是連同那些必須「實際到職辦公、暴露於特定職務風險」才能領取的補貼也一併發給?請從「基本生存保障」與「實際勞務對價」的區別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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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公務員懲戒法》細節的精確掌握,你能從眾多給與項目中精確選出正確範疇,顯示你的法規基礎相當紮實,對於行政法的細微差異具有高度敏銳度。
  2. 觀念驗證: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7 條第 1 項,公務員停職後獲准復職,應補給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其核心法理在於保障公務員在身分關係存續期間的「基本生活」;但因停職期間並未實際執行勤務,因此不包含具勞務對價性質的「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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