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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8 題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如獲准復職,其給與應如何補發?
  • A 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
  • B 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並加發 20%補償金
  • C 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
  • D 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所有各項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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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名公務員因程序考量被暫時停止職務,後來被證明可以復職時,國家若要「補償」他這段期間的經濟損失,從法理平衡的角度來看,應該優先保障的是維持生命的「基本身分收入」,還是連同那些必須「實際到職辦公、暴露於特定職務風險」才能領取的補貼也一併發給?請從「基本生存保障」與「實際勞務對價」的區別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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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諷刺版)

  1. 勉為其難的肯定:嗯,不錯。至少證明你閱讀了法條,或者說,你運氣不差。這題考的是《公務員懲戒法》第七條第一項的基本常識,能選對,算是勉強達到了「不至於太離譜」的標準。對行政法條文的精確性要求,你總算沒徹底搞砸。
  2. 觀念驗證: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七條第一項,復職後補發的是「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其背後邏輯,無非是保障基本生活。這是常識,公務員停職期間沒執行職務,怎麼可能還領那些基於勞務對價的「加給」?難道要國家白養那些沒做事的人嗎?這點區分不清,你的法律思辨能力還有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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