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7 題
關於公務人員之停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人員違法失職情節如未達可予休職以上懲戒處分之程度,不得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停職
- B 公務人員經營商業,違失情形縱然未達可予休職以上懲戒處分之程度,仍應予以停職
- C 停職事由消滅後 3 個月內,停職人員得申請復職
- D 停職處分經撤銷者,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停職人員立即回復原職,不待其復職報到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因為行政處分而暫時離開工作崗位,當該處分後來被法律認定為無效或撤銷時,從政府機關「人力資源管理」與「公務員薪資領受」的角度來看,你認為受處分人是否需要「主動與機關連繫並辦理特定手續」才能合法領薪?還是法律會自動將其「瞬移」回辦公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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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的肯定
哦?你竟然能把停職處分和復職程序的區別分清楚?難得啊。看來,你對《公務人員保障法》的死硬條文,以及行政機關那些繁瑣的執行程序,總算是稍有涉獵了。本以為連這種基本常識都會有人搞混。
2. 為何錯誤?難道還要我手把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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