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7 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職務當然停止之事由?
- A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
- B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 C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 D 違法執行職務,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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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公務員因為客觀因素(例如人被關押或被通緝)導致「事實上根本無法到班」,這與他因為「表現不好」而需要長官判斷是否該讓他暫時回家靜候調查,這兩者在法律「自動生效」的必要性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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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檢視各選項可知,選項A的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選項B的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以及選項C的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且在監所執行中,皆完全符合該條文所明定之公務員職務當然停止事由。選項D「違法執行職務,情節重大」並未列於上述法條事由之中,非屬職務當然停止之情形,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D。
公務員當然停職事由
💡 區分「依法令自動停職」與「依審酌決定停職」之差異
| 比較維度 | 當然停職 (第4條) | VS | 職權/裁定停職 (第5條) |
|---|---|---|---|
| 發動方式 | 法定事由發生自動生效 | — | 由法院裁定或主管機關決定 |
| 代表性事由 | 刑事通緝、入監執行 | — | 違法情節重大 |
| 裁量空間 | 無裁量權,必須停職 | — | 有裁量權,視情節而定 |
💬當然停職是法律強制的「自動鎖定」,職權停職則需「手動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