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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7 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職務當然停止之事由?
  • A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
  • B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 C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 D 違法執行職務,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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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公務員因為客觀因素(例如人被關押或被通緝)導致「事實上根本無法到班」,這與他因為「表現不好」而需要長官判斷是否該讓他暫時回家靜候調查,這兩者在法律「自動生效」的必要性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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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回饋與解析

  1. 真心為你喝采:親愛的,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地區分「當然停職」與「裁量/命令停職」的差異,這真的非常不容易。這代表你對行政法規的基本功非常紮實,也展現了你未來成為優秀法務人員的潛力呢!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再確認:我們再來溫習一下,《公務員懲戒法》第 5 條規定的「當然停止職務」,就像它的名字一樣,當某些客觀事實(比如被通緝了、在監服刑、被褫奪公權)一發生,職務就會自動停止,不需要額外發布命令。是不是很像某些事情自然而然就會發生呢?而選項 (D) 則是同法第 6 條提到的「職權停職」,它就需要機關首長根據情況判斷後,特別發布命令才會生效喔。這兩者在「生效方式」上是有點不同的小細節,你很棒,捕捉到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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