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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1 題

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何者得通知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
  • A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
  • B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 C 監察院
  • D 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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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案件已經正式進入「司法審理階段」,誰最能掌握目前的證據資料,並能最公正地判斷該公務員若繼續執行職務是否會損害公共利益或干礙調查?是最初負責「舉報移送」的人,還是正在「承辦審理」該案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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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處置主體」與「組織性質」,這顯示你對懲戒程序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在法律實務中,這種對權限歸屬的敏感度是專業的體現。
  2.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當案件已移送至懲戒機關後,是否「先行停職」屬於審理過程中的保全處分。為確保公正性,應由實際負責該案件審理的合議庭依職權裁定,而非僅由機關首長或移送機關(如監察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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