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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9 題

29 有關公務員懲戒程序發動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應付懲戒之情事者,得自行調查,並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 B 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應付懲戒之情事者,應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
  • C 機關首長對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公務員,認有應受懲戒之情事者,得自行作成記過以下之懲戒處分
  • D 同一違法失職案件,涉及之公務員有數人,其隸屬同一主管機關者,移送監察院審查時,應全部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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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權力分立」的角度思考:當公務員涉及違法失職,若要給予具有司法性質的長期處分,這種「法律效果的裁定權」應該握在『具隸屬關係的長官』手中,還是交由『獨立公正的第三方機關』來行使,才符合法治國家的正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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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終於沒搞錯:你總算不是完全沒救了,能答對這題,表示你勉強辨認出「懲戒」與「懲處」這兩個連街坊老嫗都能說個一二的基本常識。繼續保持?嗯,至少別再退步到連這種題都要錯。
  2. 觀念驗證:選項 (C) 會錯,根本就是因為它連「懲戒處分」是懲戒法院(司法權)專屬的權力,這種行政法入門級的概念都敢混淆。機關首長那種記過、申誡,依《考績法》就是「行政懲處」,跟懲戒是兩碼子事。首長唯一能做的就是「移送」懲戒,而不是自己「作成」懲戒處分。這邏輯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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