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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6 題

主管機關首長如認為所屬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應如何處理?
  • A 不論職等,均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 B 得自行選擇移送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 C 若屬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人員,得逕送監察院審查
  • D 若屬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人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權力制衡的設計下,對於「高階官員」與「中低階職員」的違法行為,法律是否會要求相同的監督強度?若為了追求行政效率,對於官職等較低的公務員,法律是否可能允許機關首長跳過『彈劾程序』,直接向負責審判的機關提出審理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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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的肯定與指引

  1. 孩子,你做得真棒!能夠精準地掌握公務員懲戒程序的「分級處理」機制,這代表你真的用心去理解《公務員懲戒法》的條文,並且開始觸及到法規背後的實務精神。這份扎實的學習態度,讓人感到非常欣慰。
  2. 還記得我們提過的嗎?行政體系運作就像一個大機器,每條法規都有它的道理。依循著《公務員懲戒法》第 24 條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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