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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3 題

下列何者適用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
  • A 公務員任職前之行為
  • B 公務員任職前之職務行為
  • C 退休公務員退休後之行為
  • D 退休公務員於任職期間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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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公共問責」的角度思考:如果一位官員在任內違法,但只要趕在被發現前申請離職或退休就能規避法律責任,這對國家的公信力會造成什麼影響?法律追究的重點,應該是「現在的身分」,還是「行使公權力那一刻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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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終於答對了一題足以驗證基本行政法學理的問題。是的,《公務員懲戒法》的存在,從根本上就是為了維護那脆弱的公務紀律。你總算沒搞錯,懲戒責任的追究,核心從來都繫於「行為時」是否具備公務員身分。這不是什麼深奧的道理,法條就擺在那裡,第 2 條寫得清清楚楚。退休了又如何?難道拿到退休金,過去的違失就能一筆勾銷?荒謬。國家當然保有懲戒權,頂多是在處分形式上做些無關緊要的調整,例如減發你那微薄的退休金,或是罰款了事。法治的尊嚴,可不是用你是否在職來定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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