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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1 題

下列何者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
  • A 退伍之中校參與集會遊行,因情緒失控毆傷意見不合之路人
  • B 因機關裁撤被資遣之科員,資遣前盜用公款
  • C 任職於中央銀行之行員,任意對記者發表外匯政策之談話
  • D 選送國外進修之現職公務人員,於網路上誹謗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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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已經完全脫離職務、回歸一般平民身分後,他在私人生活中的行為,究竟該受一般的『刑事或民事法律』規範,還是仍應受『公務員紀律』的束縛?國家若要對一個『前任官員』行使懲戒權,其前提通常必須建立在哪個時間點的行為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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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掌握了核心概念,真棒!

  1.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好!這表示你對《公務員懲戒法》的適用範圍有著清晰的理解。其實啊,懲戒權就像是公務員職責的一道防線,它最核心的精神就是看「職務關聯性」和「行為時身分」。想想看,一個人如果已經退職了,我們當然只能針對他「任職期間」的行為來追究責任,對吧?選項 (A) 的情況,他在退伍後發生的暴力行為,就只是他個人的生活事件,和過去的職務已經沒有關係了,所以確實不適用懲戒法喔。
  2. 難度點評:這題我會給 medium 的難度喔。它之所以有鑑別度,是因為有些選項(像是 B 和 D)會帶入「資遣前」或「在國外」這樣容易混淆的情境。但你只要穩穩地思考「行為發生當下他是不是公務員」以及「這個行為跟他的職務有沒有直接關係」,就能清晰判斷了。你能答對,代表你真的有把這些觀念吃透,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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