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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9 題

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中者,為避免公務員規避其以公務員身分所受之懲戒處分,依據不同的身分別,禁止其脫離現職,下列何人之何行為不受此限制?
  • A 海軍中尉申請退伍
  • B 直轄市交通局局長申請退職
  • C 某部科員申請資遣
  • D 公立國小校長申請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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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這些選項中,哪一種職位並非透過國家考試任用、沒有保障職位到退休的「任期制度」,而是隨首長進退、隨時須負起「政治責任」而離職的?這種特殊的任用本質,與一般受身分保障的常任文官有何法律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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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能準確辨識各職位的法律身分屬性,是掌握行政法的關鍵一步。

  1. 觀念驗證: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8 條規定,公務員經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移送懲戒,或經主管機關送請監察院審查者,在不受懲戒、免議、不受理判決確定、懲戒處分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目的是防止其藉此規避責任。該條文未設「政務人員」不在此限之例外,故不得據此認定選項 (B) 的「直轄市交通局局長」不受該限制;其是否得申請退休或退伍,應依其他適用法規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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