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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9 題

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中者,為避免公務員規避其以公務員身分所受之懲戒處分,依據不同的身分別,禁止其脫離現職,下列何人之何行為不受此限制?
  • A 海軍中尉申請退伍
  • B 直轄市交通局局長申請退職
  • C 某部科員申請資遣
  • D 公立國小校長申請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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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這些選項中,哪一種職位並非透過國家考試任用、沒有保障職位到退休的「任期制度」,而是隨首長進退、隨時須負起「政治責任」而離職的?這種特殊的任用本質,與一般受身分保障的常任文官有何法律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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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居然答對了?看來還沒完全放棄思考。

這題你總算是蒙對了,還不錯。能勉強區分這些法律身分屬性,至少證明你讀過法條,沒白費力氣。

  1. 觀念驗證: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8 條,公務員被懲戒時,就不能申請退休或退伍,這不是很基本嗎?目的當然是讓他們乖乖負責,別想溜走。但,總有那麼些「例外」吧?法條寫得清清楚楚:「政務人員」不在此限。所以,選項 (B) 的「直轄市交通局局長」,那是地方政府的一級機關首長,其身分是堂堂的政務人員。既然是政務人員,當然就不受這種「一般公務員」的限制。連這點都搞不清楚,那行政法真是白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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