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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5 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懲戒法庭原則上應為不受理判決之情形?
  • A 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
  • B 被付懲戒人死亡
  • C 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法院之判決確定
  • D 案件經撤回後,同一移送機關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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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法官辦案有兩道關卡:第一道是「檢查申請手續是否合規」,第二道是「檢查這個爭議是否在法律上已經解決了(例如已拿過判決書)」。 如果一個案子是因為「已經有過最終結論」而不能再告一次,這應該被歸類為「手續不全、送錯地方」,還是歸類為「法律上已不需要再討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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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何者非屬懲戒法庭原則上應為不受理判決之情形。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56條規定:「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一、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法院之判決確定。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由此明文可知,選項C「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法院之判決確定」依法屬於應為免議判決之情形,而非不受理判決,因此選項C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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