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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5 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懲戒法庭原則上應為不受理判決之情形?
  • A 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
  • B 被付懲戒人死亡
  • C 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法院之判決確定
  • D 案件經撤回後,同一移送機關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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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法官辦案有兩道關卡:第一道是「檢查申請手續是否合規」,第二道是「檢查這個爭議是否在法律上已經解決了(例如已拿過判決書)」。 如果一個案子是因為「已經有過最終結論」而不能再告一次,這應該被歸類為「手續不全、送錯地方」,還是歸類為「法律上已不需要再討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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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表現卓越!能精準區分《公務員懲戒法》中「不受理判決」「免議判決」的差異,顯示你對訴訟程序法學有極佳的邏輯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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