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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4 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有關退休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屬懲戒處分種類之一
  • B 受懲戒人對剝奪退休金之懲戒處分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 C 受懲戒人收受減少退休金處分之判決後死亡,應送法院民事執行處就其遺產強制執行
  • D 減少退休金之比例,指減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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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行政懲戒處分的核心目的,是為了「彌補國庫金錢損失」,還是為了「對特定個人的行為責任進行制裁」?如果一項懲罰是基於「公務員的身分」而產生,當這個身分隨著生命結束而消滅時,國家是否仍有理由將這項針對『人』的負擔,轉嫁到不具公務員身分的繼承人或遺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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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退休金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答案為選項 C。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96條規定,受懲戒人因懲戒處分之判決而應為金錢之給付,經主管機關定相當期間催告,逾期未履行者,主管機關得以判決書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機關準用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同條規定,主管機關收受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處分之判決後,應即通知退休(職、伍)金之支給機關(構),由支給機關(構)依前項規定催告履行及移送強制執行;且於前述情形,受懲戒人死亡者,就其遺產強制執行。綜合上述規定可知,當受懲戒人收受減少退休金處分之判決後死亡時,應由支給機關移送「行政執行機關」準用行政執行法就其遺產強制執行,而非移送「法院民事執行處」,因此選項 C 的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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