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4 題
下列有關公務員懲戒法對於公務員懲戒案件再審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判決人以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者,自原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30 日內提起。但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之翌日起算
- B 再審之訴,專屬為懲戒法院之上訴審法庭管轄
- C 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 5 年者,不得提起。但以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牴觸憲法,不在此限
- D 判決確定後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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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法律案件已經歷經審判並「確定」後,若突然發現原本的判決過程存在重大瑕疵,法律通常會設計一套機制來重新檢視。請你想想:從行政效率與對案件熟悉度的角度來看,負責重新檢查這個「特定判決」是否出錯的單位,應該是『最了解該案事實原委的原審級單位』,還是『不分青紅皂白一律交由最高層級』處理?為什麼法律會傾向於讓『解鈴人』來重新審視那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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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有關公務員懲戒法再審制度的錯誤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B。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87條規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懲戒法庭管轄。對於懲戒法庭就同一事件所為之第一審、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第二審合併管轄之。對於懲戒法庭之第二審判決,本於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二項之情形,仍專屬懲戒法庭第一審管轄。」由上述規定可知,再審之訴原則上專屬為判決之原懲戒法庭管轄,並非如選項 B 所稱專屬為懲戒法院之上訴審法庭管轄,故選項 B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公懲法再審制度
💡 懲戒判決確定後,符合法定事由可向原判決法院請求重新審理。
- 提起期限:知悉事由或判決確定翌日起30日內(公懲法§67)。
- 最長限制:判決確定逾5年不得提起,但違憲解釋除外(公懲法§67)。
- 管轄法院:專屬「原判決之懲戒法院」管轄,非必為上訴審(公懲法§68)。
- 代為提起:受判決人死亡,配偶、直系或三親等血親可提起(公懲法§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