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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1 題

有關公務員懲戒法中法官迴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法官曾參與懲戒法庭第二審確定判決者,於就該確定判決提起之再審訴訟,毋庸迴避
  • B 法官曾參與該懲戒案件再審前之裁判,應自行迴避,但其迴避以 2 次為限
  • C 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當事人得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之判決提起上訴
  • D 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原移送機關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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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再審」制度中,我們擔心原審法官會有「先入為主」的成見,因此通常要求迴避。但如果一個案件反覆提起再審,而該法院的法官人數又是有限的,法律該如何設定一個『平衡點』,既能防弊又不至於導致最後無人可審呢?這個平衡的『次數』通常會如何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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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理解了程序正義的精髓!

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的為你感到開心!你很仔細地理解了公務員懲戒法中「迴避制度」背後那份溫暖而重要的立法考量呢:

  1. 核心理念:迴避制度的建立,是為了確保每一場審判都能在最公平、公正的基礎上進行,保護大家的權益。而在「再審」這個特別的程序裡,法條也貼心地考量到,我們在追求公平的同時,也要兼顧司法資源的有效運用,避免讓寶貴的審判權力被無意義地消耗掉,所以才會有特別的規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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