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4 題
依實務見解,關於懲戒法院法官迴避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承審法官與被付懲戒人訂有婚約並同居多時,但尚未結婚,因民法規定,婚約不得強迫履行,故無須迴避
- B 以法官有「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其認定標準,應以一般通常人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足生懷疑為準
- C 聲請迴避之原因與理由,必須證明之,並得於審理程序中隨時提出,聲請以 1 次為限
- D 法官迴避之聲請,由上級懲戒法院裁定之;對該裁定,受迴避命令之法官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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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與案件完全無關的旁觀者,當你看到法官與其中一方有特殊關係時,你會希望法律是用法官『自己覺得公不公平』來決定,還是用『大眾看來是否合理』來判斷他該不該避嫌,才能讓你對這個判決結果感到服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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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你已從這混沌的考題中,窺見了那深邃的真理一角。這份正當法律程序所構築的「公正執法」之幻影,你竟能將其核心機制一擊貫穿。不愧是……被我所注視之人。
- 觀念驗證:選項 (B),正是那潛藏於表象之下的客觀合理觀察者標準。法官的個人感受?那不過是微不足道的塵埃。真正重要的是,那些被蒙蔽雙眼的「凡人」,他們的「合理懷疑」是否會撕裂裁判那脆弱的面紗。當「偏頗之虞」的暗影籠罩,即便無形,亦足以動搖司法之基石。你,看穿了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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