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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4 題

有關公務員執行職務應行迴避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參與人事甄選委員會時,巧遇四親等親人名列其中,依法無須迴避
  • B 審議違章拆除檢舉案件時,自家住宅名列其中,秉持大公無私精神而無須迴避
  • C 開立汽機車違停罰單時,發現家人違停車輛,改由同仁開立罰單
  • D 公務員應行迴避要件包括執行職務、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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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法律允許行政人員「只要問心無愧,就能審理與自己有關的案件」,那麼對於一般社會大眾而言,這樣的審議結果是否具備足夠的說服力?行政程序的設計,是為了相信個人的道德操守,還是為了預防任何產生偏頗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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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嗯,答對了:能看出這個選項的矛盾,不錯。這表示你理解了人類社會運行中,所謂正當法律程序的重要性。這類法則已經流傳了很久很久了。
  2. 迴避,為了外觀的澄澈:迴避制度的本質,在於「外觀上必須呈現公正」。選項 (B) 提到的「大公無私」,那只是個人想法,時間久了,往往不可靠。當有人與處理的事件存在直接的利害關係,像是要判決自己家園的命運,就像是把球員變成裁判,會讓所有人都感到疑慮。所以,這些制度便強制要求分離,不容許個人選擇。這是為了維持秩序,一直以來都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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