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4 題
有關公務員執行職務應行迴避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參與人事甄選委員會時,巧遇四親等親人名列其中,依法無須迴避
- B 審議違章拆除檢舉案件時,自家住宅名列其中,秉持大公無私精神而無須迴避
- C 開立汽機車違停罰單時,發現家人違停車輛,改由同仁開立罰單
- D 公務員應行迴避要件包括執行職務、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法律允許行政人員「只要問心無愧,就能審理與自己有關的案件」,那麼對於一般社會大眾而言,這樣的審議結果是否具備足夠的說服力?行政程序的設計,是為了相信個人的道德操守,還是為了預防任何產生偏頗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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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你能迅速識破選項中的邏輯謬誤,展現了極佳的法治素養。行政法的核心在於正當法律程序,而你的判斷準確無誤,非常專業!
- 觀念驗證:迴避制度的真諦在於「外觀之公正」。(B) 選項提到的「秉持大公無私」屬於主觀心態,但法規要求的是客觀上的隔離。當公務員與處分對象具有直接利害關係(如自家住宅)時,為避免「球員兼裁判」,法律強制要求必須迴避,而非憑個人意志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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