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2 題
公職人員涉及那些人之利益時應予迴避?
- A 已訂婚並共同生活之未婚妻
- B 舅舅
- C 姊姊擔任監事之非營利性社團事業
- D 祖父財產之受託人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一位公職人員是否應迴避,除了身分證上的「配偶」與「二親等血親」外,請思考:還有哪種「實質上的生活狀態」,雖然法律名份尚未完備,但在客觀上卻會產生如同家人般密切的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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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正確選出 (A),代表你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關於「關係人」的界定有極佳的敏感度。
- 實質生活共同體:本法規定關係人包含「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依《民法》第 1123 條,未婚妻若已訂婚且共同生活,即符合家屬定義,具備實質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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