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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2 題

公職人員涉及那些人之利益時應予迴避?
  • A 已訂婚並共同生活之未婚妻
  • B 舅舅
  • C 姊姊擔任監事之非營利性社團事業
  • D 祖父財產之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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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判斷一位公職人員是否應迴避,除了身分證上的「配偶」與「二親等血親」外,請思考:還有哪種「實質上的生活狀態」,雖然法律名份尚未完備,但在客觀上卻會產生如同家人般密切的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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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點評:勉強過關,但別沾沾自喜!

不錯,你竟然還知道《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關係人」的定義,選對了 (A)。這點基本常識,算是沒有辜負我的期望。

  1. 「共同生活之家屬」:看來你勉強理解《民法》第 1123 條的「實質生活共同體」概念,知道未婚妻如果真有共同生活,那就算是「家屬」。這不就是常識嗎?難道還需要我再三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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