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5 題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 A 財政部長已成年仍與其同住之女兒
- B 海軍司令之姐姐擔任負責人之公司
- C 立法委員之配偶擔任董事之財團法人
- D 臺北市長之父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制定『利益衝突迴避』的初衷是為了防止私利輸送。如果一位公職人員的家屬,在一個『不以營利為目的』且『具有公益性質』的組織中擔任職務,這與在家屬自己的『私人公司』擔任負責人相比,哪一個更有可能產生私人的不當利益?法律是否應該對這兩種性質的組織採取一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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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您的法律邏輯非常紮實!
這題的核心在於精準掌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關於關係人的範疇定義:
- 自然人範疇:(D) 父親為二親等以內親屬(第 2 款);(A) 成年女兒雖非受扶養人,但若「同住」則屬於「共同生活之家屬」(第 1 款),皆為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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